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掰手腕比赛中受伤 能否请求对方赔偿

papa 2024-01-14 14:10:39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张景卫

  朋友之间的手腕断裂比赛,一方在比赛过程中受伤,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伤者曾某属于自愿风险,被上诉人王某和一家发型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发现,2015年12月15日,一家发型店由皮某登记成立,王某担任店长,是皮某的学徒。2020年9月20日18时许,王某摆好凳子,邀请曾某参加店内其他人的手腕折断活动。曾某拒绝了,王某再次邀请曾某,曾某随后参加了手腕折断活动。曾某在活动中受伤。

  王某将曾某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曾某住院诊断为右肱骨下段骨折,住院30天,总医疗费用29054.16元。经司法鉴定,曾右肘功能障碍目前为十级残疾;后续医疗费用约1.3万元;误工期27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曾某支付鉴定费2090元。出院后,曾向法院起诉了王和一家发型店。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认为,手腕断裂是一种与手臂力量和手腕力量竞争的角力运动,符合竞技运动的一般特征。王某向曾某发出邀请,没有强迫行为。虽然曾某一开始拒绝了王某的邀请,但当王某再次邀请时,曾某选择参加,属于自愿参加体育比赛。

  在双方掰手腕角力的僵持状态下,王某突然发力是掰手腕活动中常见的行为,不能相应认定王某突然发力有过错或重大过失。曾受伤后,王积极将曾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费用,履行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义务。因此,王某对曾某的伤害没有过错。

  与此同时,法律并没有要求一家发型店有义务提醒和禁止参加非工作活动,因为曾某和王某在下班后自发组织的娱乐体育比赛。因此,某发型店对曾某的损失没有管理过错。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曾的全部诉讼请求。

  曾某拒绝接受,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断腕活动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不被法律禁止,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当曾知道手腕折断活动可能存在风险时,他自愿参加活动。一审认定王不承担责任没有错。同时,发型店没有义务禁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符合自甘风险要求的损害责任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后来表示,自愿风险是《民法典》规定的一项新制度,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参与文化体育活动日益增多造成的案件提供了新的判决规则。

  识别自愿风险应符合以下要求:体育活动比一般社会生活具有更高的固有风险;受害人知道或应知道体育活动的风险;受害人自愿参与和承担体育活动的风险;参与体育活动的损害;体育活动的固有风险;其他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手腕断裂作为一种比一般社会生活更具固有风险的活动,很容易导致参与者的手臂受伤。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曾自愿参与并导致右肱骨下骨折的损伤后果,当他知道或应该知道手腕断裂的风险时,这符合自愿风险规则的组成要素。

  自甘风险中的其他参与者,通常包括同场竞技者或共同参与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文化体育活动其他参与者的过错认定标准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即其他参与者只对损害结果造成的一般过失和轻过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者应承担风险。同时,当损害发生时,还应检查其他参与者是否故意或重大过失扩大损害结果。其他参与者在发生损害后,应当采取适当、及时的救助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对受害者负有救助义务。否则,法院可以认定其他参与者未能正确履行救助义务,从而判决其对扩大损失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王是自愿风险活动的其他参与者。在双方手腕断裂的僵局下,他突然采取了活动中的常见行为,无法确定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与此同时,曾某受伤后,被告王某积极将其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履行了救助义务。

  另外,用人单位未组织文化体育活动,无其他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识别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一是规划活动、组织活动、商业活动、召集人员、管理人员和控制风险。无论是自愿的还是受到指示的,公益或营利的目的也不例外。其次,客观上有具体的外部行为,包括策划活动、组织活动、商业活动、召集人员、管理人员和控制风险。符合主客观要求后,可以认定相关民事主体为活动组织者。活动的组织者有义务提示、预防和控制风险,并提供足够的事后援助。

  在这种情况下,曾和王在下班后自发组织了娱乐体育比赛。一家发型店主观地表示,该活动没有规划、组织和控制风险,客观地没有规划、组织、召集人员和控制风险的行为。因此,它不是手腕折断活动的组织者,对损坏结果没有过错,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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